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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503801號公告自 105 年10月20日廢止繼續適用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府法一字第093033564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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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 1010184459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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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1030274182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條、第5條條文(原名稱: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 用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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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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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503801號公告自 105 年10月20日廢止繼續適用
附件下載
附表一-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原則表
附表二
法規異動
廢止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