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祕書各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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