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祕書各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