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祕書各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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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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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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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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