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9月 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152503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4條、第 7條及第 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祕書各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