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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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
  特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苗栗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祕書各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殯葬設施設置等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公共性之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有關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查。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相關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
  本會決議事項應報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議案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於
  必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議案有關現場勘查。

  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或審
  查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