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
特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苗栗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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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祕書各一人。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行政處處長。
九、本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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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殯葬設施設置等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公共性之紀念墓園設置之審議。
三、有關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藝術造型設計之審查。
四、其他與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相關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
本會決議事項應報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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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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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議案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於
必要時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議案有關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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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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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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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或審
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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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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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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