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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 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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