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
  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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