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
美德,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苗栗縣志願服務人員獎勵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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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
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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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每年辦理一次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
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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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
具推薦書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前條公告時間內送本
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
二)於前條公告時間內送本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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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銅牌
獎。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銀牌
獎。
三、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金牌
獎。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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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同等次獎牌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
,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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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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