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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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
  美德,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苗栗縣志願服務人員獎勵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
  績效優良者。

  本府每年辦理一次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
  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
  具推薦書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前條公告時間內送本
  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辦理。
  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
  二)於前條公告時間內送本府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銅牌
      獎。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銀牌
      獎。
  三、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金牌
      獎。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
  ,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