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220170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3條及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
  績效優良者。

  本府每年辦理一次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
  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銅牌
      獎。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銀牌
      獎。
  三、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金牌
      獎。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