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 學校、法人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 績效優良者。
本府每年辦理一次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 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銅牌 獎。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銀牌 獎。 三、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金牌 獎。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