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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大量傷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量傷病患緊急救護係指單一事故現場,災害發生傷病患人 數達十五人以上或災情嚴重,預判可能發生十五人以上傷病患之緊急救 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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