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大量傷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大量傷病患緊急救護係指單一事故現場,災害發生傷病患人
  數達十五人以上或災情嚴重,預判可能發生十五人以上傷病患之緊急救
  護。

  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由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受理,並應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詢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患人數等。
  二、指派本縣消防局所屬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及調度本縣各醫療院所,民
      問公司救護車及救護人員,馳赴事故現場施行救護。
  三、聯繫轄區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接收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四、通報本縣衛生局及警察局,並協調相關單位共同處理緊急救護事宜
      。

  苗票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大量傷病患事故得立即成立現場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由縣長或由縣長指派專人擔任總指揮官。
  本縣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於接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後,應立即
  指派現場各級指揮官,開設臨時醫院。前項臨時醫院俟該區域之責任醫
  院開始接收傷病患,及恢復正常醫療運作時撤回。

  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年度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本縣衛生局
  備查,並副知本縣消防局。
  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本縣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後,應依前項計
  畫緊急處置後送之傷病患:無法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先於妥善處置,並
  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

  急救責任醫院於災害事故發生後,須指派專人隨時紀錄及彙整收治之傷
  病患人數,並回報本縣衛生局及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本府每年應舉辦大量傷病患救護演習及業務檢討各一次。
  前項演習,得請本縣急救責任醫院及救護車設置機構配合演練。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