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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大量傷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
第三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 ,並定期舉行演習。 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設置救護 車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