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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會議員於每屆議員就職後,應向本會行政單位填報所屬政黨。 議員依規定組織黨團或政團時,應將名單由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行政 單位,以供認定議員所參加之黨團、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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