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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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於每屆議員就職後,應向本會行政單位填報所屬政黨。
議員依規定組織黨團或政團時,應將名單由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行政
單位,以供認定議員所參加之黨團、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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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黨團、政團提出議案須經協商者或經議長、副議長提請協商時,應即
推派參與協商之議員代表。
協商時由本會行政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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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組成黨團、政團為協商議案需要,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
黨團政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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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政團辦公室之借用,僅供該黨團協商議事、政黨業務連繫之用,
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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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政團辦公室之大小、依其組成員額之多寡,由本會就現有廳舍可
能提供狀況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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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政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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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政團辦公室借用期間以每屆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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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會大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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