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之國民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持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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