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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之國民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持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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