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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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制定依據

1. 強迫入學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
  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
  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按教育部曾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以特教字第八九○四四○一四號
      函知各縣(市),對於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國民之暫緩入學之
      處理,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設置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之規定?A經該委員會之鑑定。為避免地方政府質
      疑該函與本條例現行規定不符,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該
      解釋性行政規則移列至本條明確規定。
  二、因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發展狀況差異性極大,可能有暫緩入學對其身
      心發展有助益者,故明定經鑑定後得予核定暫緩入學,並參照本條
      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
  三、第二項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內容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