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係指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之國民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持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檢具下列
  資料,於每年五月底前向學前教育機構或戶籍所在學區國小提出申請,
  轉送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進行審核:
  一、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暫緩入學期間輔導計畫(附件二)。

  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之基準如下:
  一、經評估一年後入學可增進認知學習能力、溝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
      、動作行動能力、社會人際能力、情緒控制能力者。
  二、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自覓暫緩入學期間之安置單位。但本縣公立
      幼稚園及特殊學校不得作為安置單位。

  鑑輔會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
  知相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受理安置暫緩入學學生之單位應每月撰寫暫緩入學期間輔導紀錄表(附
  件三),於上下學期末彙整後寄回鑑輔會,並由本縣巡迴輔導員定期訪
  視。

  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期限屆滿前,該學區之學校應主動追
  蹤輔導,並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