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
  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
  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
  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
  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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