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2000807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至第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
  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
  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
  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
  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辦法之第一順序招收之幼兒包括:低收入戶子
  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前項幼兒人數如遇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本縣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列為本辦法第二順序招收之對象。
  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人士之子女,依其障礙輕重程度依序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