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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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
  、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
  推動與促進幼兒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幼兒園及教保
  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經濟、
  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
  保服務之機會。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
  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