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事先覓妥適當土地,並完成撥用手續或取得使用
  同意書。以已辦妥所有權移轉本府之私有土地興建者,優先編列預算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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