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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事先覓妥適當土地,並完成撥用手續或取得使用 同意書。以已辦妥所有權移轉本府之私有土地興建者,優先編列預算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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