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以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市下水道由本府公共工程處統籌辦理規劃,並由下列管理單位(機關、
機構)辦理:
一、道路屬巷及弄者,其側溝之維護及管理為本市各區公所。
二、道路側溝寬度在一米以下之疏濬為本市環境保護局。
三、國宅社區基地內雨水及污水下水道之管理為本府都市發展處。
四、前三款以外之雨水及污水下水道之興建、維護與疏濬為本府公共工程
    處。
五、其他機關(機構)或指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下水道為該機
    關或該管公營事業機構。
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由民間機構興建經營之污水下水道,維
    護管理按本府與該民間機構之污水下水道興建營運契約之約定,未約
    定者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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