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寄養業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寄養業務之策劃及推廣。
  二、申請寄養案件之調查、審核、處理。
  三、寄養家庭之召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輔導。
  四、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關係之輔導及調整。
  五、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原生家庭之聯繫。
  六、寄養兒童、少年原生家庭之輔導。
  七、寄養兒童、少年之轉介安置及個案輔導。
  八、寄養兒童、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
  九、寄養費用之籌編核撥。
  十、寄養業務之評鑑、獎勵及表揚。
  十一、其它全市性之兒童、少年寄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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