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辦理寄養業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寄養業務之策劃及推廣。
二、申請寄養案件之調查、審核、處理。
三、寄養家庭之召募調查、審核、授證及訓練輔導。
四、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關係之輔導及調整。
五、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少年原生家庭之聯繫。
六、寄養兒童、少年原生家庭之輔導。
七、寄養兒童、少年之轉介安置及個案輔導。
八、寄養兒童、少年個案資料之管理及定期追蹤輔導。
九、寄養費用之籌編核撥。
十、寄養業務之評鑑、獎勵及表揚。
十一、其它全市性之兒童、少年寄養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