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房屋稅徵收稅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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