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房屋稅徵收稅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條文,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