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房屋稅徵收稅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條文,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