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執行機關為
  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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