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污水處
  理廠,回饋地方,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執行機關為
  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工處)。

  興建階段回饋金以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計算,其總額按每公頃新臺幣二
  百萬元核計,分年度編列預算。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污水處理廠擴建時依其擴增之用地面積計算
  之。

  營運階段回饋金依照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
  ,按上年度實收使用費總額度百分之五,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金。
  但各污水區未全部公告為污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前,依上年度污水處理
  廠建造完成每日平坎浮理污水量(立方公尺)乘三百六十五計算得出年
  平均處理總量後,再按每一千立方公尺回饋一百五十元編列回饋金。

  回饋金由水工處編列,撥交各污水處理廠所在地之區公所,以補助地方
  開闢公共設施、社會福利、民俗及育樂等項目,其實施計畫由各該區公
  所擬訂並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污水處理廠招考職工時,該廠所在地之行政區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三
  十,其中該廠所在地之里保障總錄取名額百分之十五。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