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清潔費用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清潔費用之徵收對象,除經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免徵之地
  區外,規定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
  二、地下水用戶(農漁業用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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