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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清潔費用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清潔費用之徵收對象,除經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免徵之地 區外,規定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 二、地下水用戶(農漁業用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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