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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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費用之徵收對象,除經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免徵之地
區外,規定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
二、地下水用戶(農漁業用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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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費用之徵收,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其徵收標準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委託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徵,按其每月水費實
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二、使用地下水登記有水權者,進水管口徑為二吋以下者,每月以自來
水用水量(以下同)二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二吋至四吋者,每月
以八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四吋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
折算為自來水水費實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前項清潔費用之徵收尾數未滿一元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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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清潔費用,應在本市市庫設置「清潔費用專戶」專款專用,並列入
市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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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費用用途分配比率規定如左:
一、自來水清潔費用:
(一)百分之五為代徵手續費百分之零點四為印花稅。
(二)百分之五十四點六專用於本市垃圾、水肥處理工程車輛及器材之
購置。
(三)百分之十專用於從事清理清潔之相關員工職業病防治。
(四)百分之三十專用於從事清潔之相關員工及實際從事清潔操作、督
導之職員福利。
二、地下水清潔費用:
(一)百分之六十專用於本市垃圾、水肥處理工程、車輛及器材之購置
。
(二)百分之十專用於從事清理清潔之相關員工職業病防治。
(三)百分之三十專用於從事清理清潔之相關員工及實際從事清理清潔
操作、督導之職員福利。
前項費用均應編列年度相關業務計畫預算辦理。有關職業病防治及福利
之分配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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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清潔費用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加強左列服務工作:
一、垃圾處理:
(一)公告垃圾清運時間,徹底清運垃圾。
(二)清掃街道。
(三)垃圾應予適當處理,得任意堆集或棄置。
二、水肥處理:
(一)公告糞便清運區域及時間,徹底清運水肥並予消毒。
(二)接受申請抽除化糞池污泥。
(三)糞便收集後,應予適當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四)公共廁所應經常清掃消毒。
三、疏導公用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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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繳清潔費用,依行政執行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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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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