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清潔費用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3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清潔費用之徵收對象,除經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免徵之地
  區外,規定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
  二、地下水用戶(農漁業用水除外)。

  清潔費用之徵收,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其徵收標準如左:
  一、自來水用戶委託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徵,按其每月水費實
      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二、使用地下水登記有水權者,進水管口徑為二吋以下者,每月以自來
      水用水量(以下同)二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二吋至四吋者,每月
      以八百立方公尺計算,超過四吋者每月以二千五百立方公尺計算,
      折算為自來水水費實數之百分之八徵收之。
  前項清潔費用之徵收尾數未滿一元者免收。

  徵收清潔費用,應在本市市庫設置「清潔費用專戶」專款專用,並列入
  市預算。

  清潔費用用途分配比率規定如左:
  一、自來水清潔費用:
  (一)百分之五為代徵手續費百分之零點四為印花稅。
  (二)百分之五十四點六專用於本市垃圾、水肥處理工程車輛及器材之
        購置。
  (三)百分之十專用於從事清理清潔之相關員工職業病防治。
  (四)百分之三十專用於從事清潔之相關員工及實際從事清潔操作、督
        導之職員福利。
  二、地下水清潔費用:
  (一)百分之六十專用於本市垃圾、水肥處理工程、車輛及器材之購置
        。
  (二)百分之十專用於從事清理清潔之相關員工職業病防治。
  (三)百分之三十專用於從事清理清潔之相關員工及實際從事清理清潔
        操作、督導之職員福利。
  前項費用均應編列年度相關業務計畫預算辦理。有關職業病防治及福利
  之分配標準另定之。

  徵收清潔費用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應加強左列服務工作:
  一、垃圾處理:
  (一)公告垃圾清運時間,徹底清運垃圾。
  (二)清掃街道。
  (三)垃圾應予適當處理,得任意堆集或棄置。
  二、水肥處理:
  (一)公告糞便清運區域及時間,徹底清運水肥並予消毒。
  (二)接受申請抽除化糞池污泥。
  (三)糞便收集後,應予適當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四)公共廁所應經常清掃消毒。
  三、疏導公用排水溝。

  拒繳清潔費用,依行政執行法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