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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清潔費用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3月05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77年11月11日
第十條(一般廢棄物之清運及衛生處理)
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必要時, 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