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村里:指焚化廠址所在地之村(里)。
  二、相鄰村里:指當地村里緊鄰之村(里)。
  三、其他地區:指垃圾車進出焚化廠主要道路沿線或經查有嚴重影響環
      境及有因果關係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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