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十個月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後,報請本府聘任之。
  校長任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屆滿者,遴委會組成時間不受前項
  所定十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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