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十個月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後,報請本府聘任之。 校長任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屆滿者,遴委會組成時間不受前項 所定十個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