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3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本市市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校長之遴選,並依大學法第九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十個月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後,報請本府聘任之。
  校長任期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屆滿者,遴委會組成時間不受前項
  所定十個月之限制。

  遴委會任務如下: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事項。
  遴委會應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並邀請其說明治校理念、未來發展方向
  及答覆校務相關問題。
  遴委會應就二名以上之合格候選人遴選一人為校長人選。

  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大學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並由委員
  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一、大學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
  二、校友會推選之校友代表一人及校長遴聘之社會公正人士。
  三、本府遴派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各占全體委員人數之五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第一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於委員因故
  無法擔任時,按身分別依序遞補之。

  大學應於遴委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召集人。
  遴委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遴委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
  遴委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遴委會開會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遴委會委員;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現任校長。
  二、校長候選人。
  三、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
  遴委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遴委會決議通過後,解任之:
  一、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二、無故不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三、與校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及有關人員於遴選結果公布前,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或遴委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

  遴委會依本辦法執行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大學相關經費支應。

  遴委會於新任校長就任後自動解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