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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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3日

制定依據

1. 大學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
  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
  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
  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
  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
  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
  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
  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進行評鑑,作為
  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
  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校長遴選作業,不受第
  四項委員性別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