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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線指示圖 ,應向申請人收取規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 築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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