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 人。但面臨都市計畫外道路由道路主管機關辦理之。 都市計畫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確定為建築線者, 應於確定時起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 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