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縣指示(定)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指定建築線之申請,核發建築線指示圖
,應向申請人收取規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後,發給一份指定建
築線成果圖,每增加一份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月內,提出具體證明
後,向本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