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贈與之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臺灣光復前為寺廟、教堂使用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
  二、現由寺廟、教堂使用。
  三、非坐落於公共設施用地。
  四、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之古蹟及其坐落基地。但如日據
      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縣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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