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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屏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現行法規)
第五十三條之一
非公用不動產之贈與以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為限。合於國人 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 。 前項贈與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