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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縣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分駐所及派出所人員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 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 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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