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屏東縣政府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分駐所及派出所人員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
  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
  即實施偵查。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三×五為度,屍體
      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
      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
      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相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採取DNA檢體:採取屍體DNA之檢體,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六、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函請內
      政部警政署核對現有儲存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
  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領期間為
  二十五日。
  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者,報請檢官諭令收埋。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撿察官諭令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或未能查明姓
      名、身分者,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