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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屏東縣政府九十五屏府行法字第0950212354號令修 正公布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4月16日屏東縣政府九十屏府秘法字第54421號令訂定公布全 文 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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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屏東縣政府九十五屏府行法字第0950212354號令修 正公布第 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五條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 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領期間為 二十五日。 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者,報請檢官諭令收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