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屏東縣政府九十五屏府行法字第0950212354號令修 正公布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身
  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公告招領期間為
  二十五日。
  公告期滿無人認領者,報請檢官諭令收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