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規費之徵收標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每件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每件
      五筆以內收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加收一百
      元。)
  二、接水、接電證明:每件五百元並分別計收。
  三、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每件五百元。
  四、確有(無)農舍證明:每件五百元。(每件五筆農地以內收五百元
      ,每增加一筆農地加收一百元。)
  五、申請承租公有土地自行耕作證明:每筆土地五百元;每增一筆加收
      二百元。
  六、竹木採伐許可:每件五百元。
  七、行政區域圖全開每張三百元整。但上級機關、規劃機關及本鎮轄內
      機關學校供公務或教學使用者,本所得免費提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