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地方財政,增進財政負擔公
  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並維護人民權益,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制定本自治條例。

  規費之徵收標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每件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每件
      五筆以內收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加收一百
      元。)
  二、接水、接電證明:每件五百元並分別計收。
  三、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每件五百元。
  四、確有(無)農舍證明:每件五百元。(每件五筆農地以內收五百元
      ,每增加一筆農地加收一百元。)
  五、申請承租公有土地自行耕作證明:每筆土地五百元;每增一筆加收
      二百元。
  六、竹木採伐許可:每件五百元。
  七、行政區域圖全開每張三百元整。但上級機關、規劃機關及本鎮轄內
      機關學校供公務或教學使用者,本所得免費提供。

  依本自治條例徵收之規費依統籌統支原則納入公庫並按預算法之規定辦
  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