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校內身心障 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以下簡稱方案)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前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認定,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