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校內身心障
  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以下簡稱方案)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前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認定,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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