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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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校內身心障
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以下簡稱方案)向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前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認定,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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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擬具方案應依據校內特殊教育學生的能力及需求,採校內、校際或
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或社會福利等資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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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擬具方案向本府申請者,其程序如下:
一、方案須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相關紀錄。
二、學校檢具方案及相關紀錄,向本府申請。
三、本府召集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列席說明、修
正或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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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擬具方案之申請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說明。
四、實施內容。
五、辦理方式:包含課程及服務內容。
六、辦理時間及進度。
七、師資安排:包含人力資源及職掌。
八、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九、預期成效。
十、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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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學校執行方案時,應依據教學需求,優先遴聘具相關專業知能且對特殊
教育工作具熱忱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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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於方案執行期間輔導方案之執行,
或於方案執行完畢後辦理成果審查或實際訪視,以確保方案實施品質並
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
方案辦理成效卓越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予以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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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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