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