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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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