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之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花蓮縣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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