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
  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
  ,並即報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及協助偵查,於查明姓名、身分、死因後
  ,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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