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護理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護理機構,係指左列所稱機構為限:
  一、護理之家機構。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三、居家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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