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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護理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護理機構,係指左列所稱機構為限: 一、護理之家機構。 二、產後護理機構。 三、居家護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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