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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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護理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護理人員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
  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