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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護理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護理人員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第二十一條(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之核定)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 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