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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地價提前繳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耕地承領人得依本辦法提前繳付地價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所稱全部,係指一戶應繳付全部承領耕地及附帶承領物各期地價總 額而言。所稱一部,係指一戶承領耕地中之一筆或若干筆各期應繳付地 價之總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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